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具体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其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且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也就是说,双方的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一方的履行与另一方的履行具有对应价值。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提供货物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其次,债务要有先后履行顺序。这意味着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哪一方应当先履行义务,哪一方后履行。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是承包方先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后支付工程款。
再者,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不履行就是完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去做;不适当履行则是虽然履行了,但履行的质量、数量、方式等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先履行一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等。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避免因延迟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还要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以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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