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约定。现在先履行那方好像没按约定来,我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不太清楚这个抗辩权的效力到底怎么认定,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具体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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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认定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合格货物,买方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其次,其效力认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都对对方负有一定的义务,且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承包方有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义务。 -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哪一方先履行义务,哪一方后履行义务。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通常是承揽方先完成加工任务,定作方后支付报酬。 - 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是不适当履行:比如先履行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等要求。 再次,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 中止履行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上述买卖合同中,买方在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直至卖方履行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 - 对抗违约请求权:先履行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对方违约,因为后履行一方是在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例如在租赁关系中,若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租赁物,承租方拒绝支付租金不属于违约行为。 最后,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总之,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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