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我最近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我发现对方好像没有按照约定先履行某些义务,我想知道在这种租赁合同里,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有啥规定,我能不能据此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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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其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提供符合约定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其次,两个债务要有先后履行顺序,通常是出租人先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后支付租金。最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例如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使用。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若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若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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