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人具体都有哪些诉讼权利呢?


刑事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重要的诉讼权利: **直接控诉权**:刑事自诉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也就是说,当自诉人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不需要经过其他中间环节,就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撤回自诉及和解权**:自诉人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如果案件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那么该权利就会受到限制。例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就不适用调解,因为这类案件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附带民事诉讼权**:自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时,自诉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庭参与权**:自诉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自诉人可以通过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出示证据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自诉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论。 **委托代理权**: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于刑事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到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自诉人可能因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上诉权**:自诉人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如果自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错误,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此外,自诉人在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