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是怎样的?
我最近了解到有暂予监外执行这个情况,挺好奇具体规定是怎样的。自己也在考虑一些法律相关的事情,想确切知道暂予监外执行在什么条件下能申请,申请流程是什么,执行期间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希望能有人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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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从适用条件来看,《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且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存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种情形时,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执行程序方面,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且,如果在保外就医过程中发现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将及时收监执行。总之,暂予监外执行有严格的条件、程序及监管要求,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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