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因失职导致了环境污染事故,想知道具体达到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以及对应的判刑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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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来说,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 1.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2.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3.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4.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5.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 6.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 总之,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判刑,法院会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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