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有哪些原则?


商标保护原则是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注册原则。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就是说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就能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其次是申请在先原则。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不过,如果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所以,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然后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要进行调整恢复平衡,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现行商标法虽未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 还有自愿注册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另外是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 最后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注册原则: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准则。 申请在先原则:以申请书提交时间决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中维持各方利益平衡的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企业可自主决定商标是否注册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特色原则。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原则:商标权受侵害时可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维权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