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有哪些原则?


商标保护原则是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注册原则。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主要有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两种。注册原则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其次是申请在先原则。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的重要程序性原则。因为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产生,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人不止一个,所以以申请书提交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属。《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不过如果同一天申请注册,则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然后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商标领域,虽然现行商标法没明确提及,但诸多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比如商标法中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禁止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等规定。 接着是自愿注册原则。即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决定是否将商标进行注册。 再就是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集中注册保证了商标注册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分级管理则有助于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更好地对商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最后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利用行政手段维护权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这两种保护方式相互补充,共同为商标权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