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我刚入职一家新公司,公司准备和我签劳动合同。我想了解下,除了一些法定的必备条款,在签合同的时候,我和公司还可以协商约定哪些内容呢?我担心自己权益受损,想提前了解清楚。
展开 view-more
  • #劳动合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一些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是培训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再者是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另外,还可以协商约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福利待遇则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这些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总之,劳动合同中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丰富多样,但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