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会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客体条件。这个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也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他们执行解救被绑架儿童的工作是履行职责的体现,阻碍这一工作会破坏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而被绑架儿童本身人身自由和安全处于危险境地,阻碍解救就进一步侵害了他们的权益 。 其次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指的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主管、负责解救工作的便利条件来阻碍解救,而不是单纯凭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比如,负责解救行动的警察故意拖延时间、提供错误信息等阻碍解救工作的开展,这就是利用职务进行阻碍的行为。并且,该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实施了阻碍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 然后是主体条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像公安、司法等部门中承担解救被绑架儿童任务的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主体,普通公民不存在构成此罪的情况。 最后是主观方面。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对被绑架儿童的解救,还积极主动地实施该行为。比如,某工作人员为了帮助人贩子逃脱,故意给解救行动制造麻烦,这种心理状态就符合直接故意的要求。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