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 首先,从实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确实还不上到期的债务,资产也没办法覆盖全部债务,或者能明显看出后续也没能力还钱,这种情况下就满足了基本的实质条件。比如企业有大量到期的贷款还不上,仓库里积压的货物也不值钱,根本卖不掉来偿债,这就符合这种情况。 其次,从申请主体和时间条件来讲,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意味着在特定的破产程序时间段内,不同主体有相应的申请权利。 此外,申请破产重整还需要制定破产重整计划,这是企业在重整期内实现再生的重要保障,计划应当包括企业的经营计划、资金筹集计划、债务重组计划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而且破产管理人要同意企业重整,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管理企业破产财产、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专业人士。最后,法院会对企业的破产原因、破产风险、破产重整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估,只有法院同意企业重整,企业才能进入重整程序。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一项制度,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 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代表破产债权人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