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里原告得符合什么条件不太清楚。我所在公司好像有股东准备提起这类诉讼,我就想了解下,到底什么样的股东才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这个诉讼呢,想详细知道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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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该去打官司追究一些人的责任或者实现某些权利,但却没去做的时候,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去打官司 。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原告的条件如下: 首先,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已经丧失了股东资格,那就不能提起代表诉讼啦。 其次,对于持股数量和时间,不同类型公司要求不一样。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于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是没有限制的。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而在持股时间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同样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原告股东连续180日以上持有股份,并且这个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是指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期满的持股时间 。 另外,如果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一审原告丧失了股东资格,那这类股东就不能再提起代表诉讼了。因为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提起诉讼的原告得是公司现任股东。还有,在诉讼期间,如果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除名了,那该股东也不能再继续提起代表诉讼 。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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