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由什么构成的?
我最近了解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个罪名,想知道具体它是由哪些方面构成的。比如主体上是不是有特殊要求,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是破坏行为等,希望能得到专业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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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构成此罪。例如,一个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实施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就可能符合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某人明知剪断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会导致通讯中断,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就满足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例如广播电台的发射台、电视台的接收设备、邮电部门的电报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等。如果破坏的是一些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电信部门的行政办公设施,就不属于本罪的客体范围。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比如拆卸或毁坏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等。例如,甲偷割了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导致大面积通讯中断,这种行为就符合客观要件。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这种危害通讯公共安全行为的惩处,以保障社会的正常通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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