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行为才算家暴行为?


家暴行为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综合判断,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家暴行为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里的家庭成员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等。比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等,如果发生相关侵害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家暴。 其次,从行为表现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身体暴力:这是比较容易直观感受到的一种家暴形式。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实施暴力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诸如殴打(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伤害等)、捆绑(用绳索等限制他人行动)、残害(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挖眼、割耳等极端行为)以及限制人身自由(将家庭成员锁在房间内,不让其自由出入等)等行为,最终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例如,丈夫因为琐事生气,将妻子锁在房间内几个小时不让她出来,这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身体暴力行为。 - 精神暴力:行为人主观上怀有实施暴力的恶意,在客观上表现为长期的谩骂(长期、频繁地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家庭成员)、恐吓(以伤害对方或其家人相威胁,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等行为,使得受害一方因内心的恐惧而被迫顺从加害方的意志。例如,婆婆长期对儿媳进行辱骂,说一些贬低、侮辱性的话语,导致儿媳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这种行为就属于精神暴力。 - 性暴力: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等情况也属于家暴行为。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这是对对方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 - 经济控制:通过控制家庭经济来源,限制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开销,使对方在经济上处于被控制状态,影响其正常生活等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家暴行为。比如,丈夫控制家里的所有收入,不给妻子任何零花钱,甚至不让妻子购买生活必需品,这就属于经济控制型的家暴。 最后,从主观故意和伤害后果方面来看,家暴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过失导致的一般不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家暴行为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例如,夫妻之间因为争吵,一方失手打伤了另一方,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一般不认定为家暴;但如果一方是故意打伤另一方,并且让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就可能被认定为家暴。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