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保障了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行动、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意味着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条款明确禁止了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没有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比如,警察要逮捕一个人,必须先有检察院的批准或者法院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其次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保障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例如,在网络上恶意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侮辱性的言论攻击,就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再者是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是公民生活、休息的场所,住宅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非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如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持有合法的搜查证,否则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进入他人住宅。比如,邻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行闯入你家,就是侵犯了你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最后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自由地与他人进行通信,其通信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例如,私自拆阅他人信件、窃听他人电话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