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且重要的规定。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条明确保障了公民的身体自由,也就是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这意味着,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比如警察要逮捕一个人,必须要有检察院的批准或者法院的决定,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表明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例如,不能随意辱骂他人、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等。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 产的场所,住宅安全权也是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内容。这就保障了公民在自己的住宅内能够享有安全、私密的生活空间,没有合法的理由和程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进入他人的住宅进行搜查等行为。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在现代社会中进行正常社会交往和表达个人意愿的重要保障。这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地与他人进行通信,并且通信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并经过法定程序,其他人不能随意查看、扣押公民的信件、电话记录等通信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身体自由、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多个方面,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完整体系,为公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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