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有着丰富的内涵。简单来说,人身自由权利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自由。 首先,身体自由权是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公民享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由支配自己身体行动的权利。例如,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出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想去上班、上学、逛街或者旅游,只要不违反法律,他人都无权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规定为身体自由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人格尊严权也属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范畴。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都应该受到他人的尊重。比如,他人不能随意侮辱、诽谤我们,不能盗用我们的姓名去做违法或者不道德的事情,也不能未经我们同意就使用我们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法律条文都明确了对人格尊严权的保护。 此外,住宅安全权同样是人身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意味着未经主人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入我们的住宅,也不能非法搜查或者查封我们的住宅。住宅是我们生活的私人空间,是我们休息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保障住宅安全权可以让我们有一个安全、私密的生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住宅安全的重视和保护。 综上所述,人身自由权利包括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住宅安全权等多个方面,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体系,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