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络网站赌博会被定什么罪?


开设网络网站赌博一般定开设赌场罪。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犯罪构成来看: - **主体方面**:犯罪主体通常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成年人。比如,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如果实施了开设网络赌博网站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心态,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意味着犯罪者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组织赌博活动,并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获取经济利益。例如,某人开设赌博网站,就是为了从参与者的投注中抽取利润,这就符合主观方面的要求。 - **客体方面**: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风尚,包括良好的社会秩序等。网络赌博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财产损失等,严重影响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秩序。 -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开设网络网站用于赌博的行为。具体包括构建并运营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资金;建立赌博网站,并将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在赌博网站上任职代理,接受投注资金;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配等行为。 其次,关于不同情节的定罪量刑: - **一般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例如,某人开设了一个小型的网络赌博网站,参与人数和赌资数额都相对较小,就可能按照这个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 **情节严重**:如果出现了特定的严重情形,如个人通过赌博活动赢取的抽成金额累加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注的总资金额度累积达到了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参与赌博活动的总人数累计超过了一百二十人以上等,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某个大型网络赌博网站,涉及的赌资巨大,参与人数众多,组织者就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为了打击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开设赌场,但为赌博活动提供了重要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