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享有哪些民主权利?


我国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丰富多样,并且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简单来说,选举权就是公民可以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其次是政治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出版物表达思想和见解;集会自由是公民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 再者是监督权。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权利保障公民能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公民还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