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判决轻重是依据什么情形来认定的?

最近了解到一些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例,发现判决结果好像不太一样。不太清楚法官具体是根据哪些情形来判断这个罪的判决轻重的。想知道具体有哪些关键因素会影响判决结果,比如假药的危害程度、销售金额等方面是怎么具体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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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决轻重的认定情形较为复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判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是关键。这通常依赖于对假药本身及其使用风险的事实分析,包括对假药成分、特性、有效性以及使用可能性等方面的合理推测,且需要专业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则不构成此罪;若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则构成此罪。 其次,关于不同情节的具体认定: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应量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其他严重情节**:比如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量刑同样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致人重度残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量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还有一些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例如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定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等。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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