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是解决什么问题的?


刑法的空间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要确定刑法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能够适用,这对于明确刑法的管辖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属地管辖权,也就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般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比如说,一个人在我国的一艘行驶在公海上的游轮上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我国刑法就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第二个是属人管辖权,它针对的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即使在国外犯罪,原则上也受我国刑法的约束,但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有所区别对待。 第三个是保护管辖权,这是为了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例如,一个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公民实施了严重的暴力犯罪,符合上述条件的,我国刑法也可以进行管辖。 最后一个是普遍管辖权,这是针对国际犯罪而言的。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像一些国际公认的犯罪,如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我国刑法也会依据普遍管辖权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