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无需下达询问通知书?
我在涉及一个法律相关的事务中,有关部门对我进行询问时没有下达询问通知书。我不太清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到底在什么情形下是无需下达询问通知书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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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询问通知书是执法机关通知相关人员接受询问的一种书面文件。一般来说,询问通知书可以保障被询问人的知情权,让其清楚知道询问的主体、时间、地点等信息。然而,确实存在一些无需下达询问通知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这里的口头传唤就相当于在特定情形下无需下达询问通知书。也就是说,如果是在现场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警察在出示工作证件之后,可以直接口头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现场情况的紧迫性和即时性,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违法行为,避免违法人员逃脱或者证据灭失。 另外,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下达询问通知书可能会延误案件的侦查或者处理,影响到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也可能会采取先进行询问,后续再补充相关手续的方式。但这种情况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情况的紧急性。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无需下达询问通知书,执法机关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被询问人在接受询问时,同样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比如有权知道询问的原因和依据,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等。如果执法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询问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无需下达询问通知书的情况是法律基于实际情况和执法效率的考虑而做出的规定,但必须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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