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与留置盘查有什么区别?


传唤和留置盘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执法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看适用对象。传唤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与案件有关联,需要接受调查询问的人。简单来说,就是警方觉得这个人可能知道案件的一些情况,或者本身就和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就会对其进行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而留置盘查的适用对象则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比如在一些场所,警察发现某人形迹可疑,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可以对其进行留置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其次是实施主体。传唤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来执行。这些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需要,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唤。而留置盘查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实施。这是因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赋予警察留置盘查的权力,有助于他们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再者是时间限制。传唤的时间是有严格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留置盘查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最后是法律性质。传唤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它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一种方式。而留置盘查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即时性,是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审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