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个事儿,警察对我用了传唤,可我听说还有留置这种措施。我不太明白这俩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传唤和留置在适用情况、时间限制这些方面到底有啥区别,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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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运用中有诸多区别。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侦查手段,目的是要求当事人到案接受询问。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 在适用对象方面,传唤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比如证人等。而留置仅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从适用主体来讲,传唤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实施。留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行使。 在适用条件上,传唤的适用条件是司法机关为了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要求当事人到案接受询问。而留置需要满足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 在时间限制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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