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拘留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传唤、拘留和留置是在不同法律场景下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只是要求当事人到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调查,本身不是一种处罚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例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司法拘留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与传唤和拘留不同,留置主要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领域。 总的来说,传唤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主要是为了调查询问;拘留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手段;而留置则是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中的特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