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刑事拘留是两种不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主体不同。留置措施的适用主体是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而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适用。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也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留置主要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就是说,留置的对象主要是和职务违法犯罪相关的人员。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这里的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范围更广,涵盖各类刑事犯罪。
再者,法律依据不同。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对留置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拘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对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最后,期限不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 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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