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带走有什么区别?

我在新闻里看到公职人员被留置,也看到有人被执法人员带走。我不太明白留置和带走到底有啥不一样,它们适用的情况、法律程序这些方面都有什么区别呢?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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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带走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以及执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留置是一种调查措施,是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带走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可能涵盖了多种情况,比如执法人员为了调查询问、执行传唤、实施拘留等目的,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带走本身比较宽泛,其性质要根据具体的执法目的和后续处理来确定。 适用对象方面,留置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监察法》规定的其他人员。而带走的适用对象则更为广泛,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各类与案件相关的人员。 适用条件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而带走的条件则根据不同的执法目的各有不同。比如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在法律依据上,留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带走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执行程序上,留置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而不同类型的带走程序也各不相同。例如传唤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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