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与审查调查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留置和审查调查这两个概念。之前在新闻里看到相关内容,但一直没搞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我就想知道在实际应用中,留置和审查调查分别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它们的程序、对象等方面有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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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审查调查都是我国在监督调查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手段,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概念方面,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调查措施。而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涵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核查、处理等一系列活动。 从适用对象来看,留置的适用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而审查调查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了所有可能存在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在适用条件上,留置的条件更为严格。如前面提到,要满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还有法定的如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而审查调查的启动条件相对宽泛,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就可以开展初步核实等审查调查工作。 程序上,留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审查调查则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包括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等多个环节。 从期限来讲,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而审查调查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时间限制,其期限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定。 综上所述,留置是审查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一种具体措施,审查调查则是一个综合性的监督执纪执法活动,二者在概念、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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