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监督调查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时,看到了留置和监督调查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实际应用中,留置和监督调查在适用对象、实施程序、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哪些差异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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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监督调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当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把被调查人留在特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而监督调查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展开的调查活动。它的范围更广,不仅仅是限制人身自由,还包括收集证据、询问证人、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目的是查明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其次在适用对象上。留置的对象主要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比如那些涉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公职人员等。而监督调查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更宽泛,只要是公职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疑问,都可能成为监督调查的对象。 再者在实施程序上。留置的程序要求更为严格。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而监督调查的程序相对灵活一些,监察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和程序,例如可以进行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 最后在目的方面。留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被调查人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逃跑等。监督调查的目的则是全面了解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维护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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