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监视居住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监视居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刑事强制措施。该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而留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立的一项调查措施。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留置的适用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要针对公职人员。
再者,执行机关不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检察院决定适用。而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执行。
另外,期限也不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最后,场所不同。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而留置是在监察机关设置的特定留置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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