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唤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生活中听到传唤和留置这两个词,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警察执法的时候,什么时候用传唤,什么时候用留置呢?我想了解一下这两者在概念、适用情况、时间限制等方面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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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传唤和留置是在执法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传唤指的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到特定地方去,可能是了解情况,也可能是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其次是适用对象不同。传唤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像证人等也可能会被传唤。而留置仅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一般是公职人员。 再者是时间限制有差异。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最后在审批程序上,传唤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简便,办案人员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就可以进行。而留置措施审批程序更为严格,需要经过监察机关依法审批等一系列规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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