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拘传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拘传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执行主体等方面,留置和拘传分别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有人帮我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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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拘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留置是一种在特定领域中使用的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里,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的目的主要是保障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顺利进行。 而拘传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未被羁押,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进行拘传。 从适用对象来看,留置主要针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中的措施;拘传则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手段。 在执行主体方面,留置的执行主体是监察机关;拘传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另外,两者的期限规定也不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总之,留置和拘传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执行主体和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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