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一下羁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之前听到别人说起过,但一直没搞清楚。不知道在实际应用中,它们分别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对当事人又有哪些不同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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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羁押主要适用于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涉嫌犯罪,已经被采取了逮捕或者刑事拘留措施的人会被羁押。而留置的适用对象则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要针对的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适用机关不同。羁押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执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些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留置措施则是由监察机关执行。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再者,适用条件也不一样。羁押通常是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下适用。留置的适用条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 法律依据方面,关于羁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羁押的期限等都有详细规定。而留置措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对留置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羁押和留置虽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和适用条件等方面有明显差异,分别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和不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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