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否不需要立案决定书?
我遇到一个情况,相关部门对我采取了留置措施,但我没看到立案决定书。我不太清楚按法律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时是不是不用有立案决定书,我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法律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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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纪检监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在我国,留置通常是需要有立案决定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而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逻辑关系,立案是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等情况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标志。只有先立案,才能在后续按照规定和批准程序采取留置措施。立案决定书是整个调查程序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明确了调查的对象、涉嫌的事项等内容。如果没有立案就采取留置,那么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基础就不稳固。所以一般情况下,留置是需要以立案决定书为前提的,这是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及确保监察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的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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