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是否可以留置?
我遇到一个情况,有人被相关部门留置了,但感觉他们并没有掌握什么证据。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对人进行留置,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看这种情况是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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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里,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由监察机关等特定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使用。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说,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将其带至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配合调查的措施。这种措施非常严肃,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没证据一般是不可以留置的。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前提是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并且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力的滥用。如果没有证据就进行留置,那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被留置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对留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等。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对公民采取留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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