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听说有回避制度,但不清楚哪些情况相关人员需要回避。我就怕到时候遇到该回避却没回避的情况影响案子公正审理,所以想了解下行政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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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保障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案件的审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这里的利害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审判人员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比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影响到他的家庭利益,这就属于有利害关系。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也就是说,如果这些人员与案件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也需要回避。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就比较宽泛了,例如审判人员与一方当事人有特别的交情或者恩怨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保持中立,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发现存在这些法定回避情形,可以依法申请相关人员回避,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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