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哪些是正确的?


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保障诉讼公正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行政诉讼回避的正确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哪些人员适用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此外,适用回避的人员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这些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如果他们与案件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也应当回避。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回避的法定情形。一般来说,如果上述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都应当回避。比如审判人员是原告的直系亲属,那么他就不能参与该案件的审理,因为这种亲属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然后,我们讲讲回避的申请程序。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最后,关于回避的决定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当事人要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一制度,维护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