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需要刑事诉讼管辖与回避?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对刑事诉讼里的管辖和回避不太明白。想知道到底在哪些具体的情况之下,会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管辖以及相关人员需要进行回避呀?是和案件的性质有关,还是和参与诉讼的人有关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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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机关来负责处理刑事案件,比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不同情况下分别管哪些案子。刑事诉讼回避,就是当参与诉讼的人员(像法官、检察官、侦查员等)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时,不能再参与这个案子的处理,以保证案件能公正审判。 先说需要刑事诉讼管辖的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不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就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要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接着讲讲需要回避的情况。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要是存在以下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另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了的话,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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