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吗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复杂性。
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设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里,管辖权问题往往被视为法院与法院之间的纷争 。传统观点认为被告人本身不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资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存在两个或以上同级别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先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若情况需要,也可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人主要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表明在一般规定中,管辖权的确定和争议解决主要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
然而,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这又赋予了被告人一定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
总体来说,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被告人在符合相关规程要求的 情况下,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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