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该如何完善?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是审判管辖中裁定管辖的一种情形,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规定指定管辖制度,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管辖范围和权限不明或有争议,或者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无法或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一审案件存在两种指定管辖:一是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上级法院将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但这两种指定管辖都存在一些问题,要完善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是明确法律规定。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下级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后,将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也不明确。这就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细化规则,明确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被指定检察院的起诉法院等内容。例如,可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时需遵循怎样的审批流程等。 其次,要解决管辖不对应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能导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这就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协调机制,比如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在指定管辖时充分考虑审判管辖的对应性,避免出现此类不匹配情况。 再者,规范案件受理流程。目前存在下级法院违背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情况。依据《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所以,要强化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杜绝违规受理。 另外,完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相关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将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法院审判,存在剥夺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脱离检察机关的监督等问题。对于这些,一方面要合理调整案件移送程序,明确各机关在其中的职责和权力,保障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通过其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确保指定管辖合法合规。 相关概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