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遇到一些法律方面的疑惑,涉及到并案管辖的问题。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进行并案管辖,是有一人犯数罪就可以吗,还是共同犯罪等其他情况也有不同规定?想具体了解下并案管辖在法律上的详细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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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把一些相关联的案件放到一起进行管辖处理,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更高效、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多种可以适用并案管辖的情形。首先,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可以并案管辖。比如一个人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实施了抢劫行为,这两个案件就有可能并案处理。其次,共同犯罪的案件也是并案管辖常见的情形。多个犯罪嫌疑人共同策划、实施犯罪活动,自然会将这些犯罪关联起来并案处理。还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同样可以并案。 相关法律依据有不少。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机关可以在其职责内并案管辖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这也就明确了各司法机关在并案管辖中的职责范围,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关联案件进行并案处理。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这些规定都从不同角度规范了并案管辖的具体操作和适用范围。 总之,并案管辖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在具体案件中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适用并案管辖以及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进行管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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