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移送管辖的主体如何办理?


刑诉移送管辖,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审理。这不是移送管辖权,而是移送案件,是纠正管辖错误的措施。它通常在同级法院间发生,也可能在上、下级法院间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的适用需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要是还没受理,审查后发现不归本法院管辖,就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去。 其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为只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才有权力进行审判,没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审理案件。 最后,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就要求移送案件的法院不能随便移送,只能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实践中,不同主体办理移送管辖的情况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要在下级法院第一审宣判前作出决定,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应当移送是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移送中级法院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包括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请求移送需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争议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