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首先是立案侦查的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有特殊情况。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 接着是审判机关的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非依照法律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这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三条都有体现。 地域管辖方面,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还包括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如果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一般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当管辖出现争议或者不明确的情况时,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公安机关之间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有管辖权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些管辖规定,目的在于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合理、公正、高效的处理,明确各机关的职责,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