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劳动关系后能否走人身损害赔偿?
我和公司确定了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了伤。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只能走工伤赔偿,还是也可以选择走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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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了劳动关系之后,关于能否走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两个关键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简单说,就是你给一家公司干活,公司给你发工资,你们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优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的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比如,在工作场所,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劳动者受伤,此时劳动者就有了双重选择。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又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职工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 所以,确定了劳动关系后,通常优先考虑工伤保险赔偿,但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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