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的工伤有哪些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下的工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 **关系性质方面**: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需遵守单位规定,双方存在从属关系。例如,在工厂中,工人长期在工厂工作,听从工厂管理安排,这就是典型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较为宽松,它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机构之间的短期合作,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比如,个人为某公司临时完成一项设计任务,任务完成后合作可能就结束了,这就是劳务关系。 **适用法律方面**: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工伤赔偿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赔偿范围相对更广。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 **赔偿程序及标准方面**: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一般需先进行工伤认定,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某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可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标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一般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赔偿责任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某人给一家装修公司临时提供劳务时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就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判定赔偿责任。 **主体资格方面**: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需符合法定的劳动年龄等条件。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更加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等。例如,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属于劳动关系,但如果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临时性劳务合作,就是劳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