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资计算基数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对工资计算这块不太明白。每次发工资感觉和自己算的不太一样,想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工资计算基数是怎么确定的,是按照基本工资,还是包含奖金、补贴这些呢?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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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基数是在计算工资相关项目时所依据的基础数额,在劳动法领域,它对于确定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非常关键。 在我国,关于工资计算基数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单一法律条文直接给出定义和计算方法,但多部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包含这些项目。 不过,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各地规定存在差异。有些地方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某地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但不包括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发放的福利、非按月发放的奖金等。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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