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环节有哪几种?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主要的举证环节。 首先是被告举证。在行政诉讼里,被告也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基于其掌握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所以它有义务向法庭说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证明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 其次是原告举证。虽然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比如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自己因为行政行为受到了实际的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等。 还有第三人举证。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也可以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辅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第三人举证同样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另外,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法院一般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时,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时,会依职权调取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调取证据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