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其独特的规则和内容。 首先,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需要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例如,当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要拿出证据,比如违法事实的证据、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来证明该处罚是合理合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行政行为的特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掌握着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次,原告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虽然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提供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因为行政行为受到了损害,像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人身伤害的程度等。 再者,举证期限也有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另外,关于证据的种类和要求,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都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并且要经过法庭质证等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等。 最后,在举证责任的承担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明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和相关规定,有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