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涉及到一起环境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类诉讼里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和普通诉讼一样谁主张谁举证,还是有特殊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哪一方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好为诉讼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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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有着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但环境诉讼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相关内容适用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被侵权人(原告)只需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害。 而污染者(被告)需要承担更为重要的举证责任。一方面,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污染且已采取合理措施等。另一方面,要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污染者不能完成这些举证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往往在获取证据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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