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了污染但是可以免责的条件有哪些
我最近遇到了环境污染方面的纠纷,涉及到责任认定问题。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即使造成了污染,相关责任人也能够免责呢?主要是想了解具体有哪些法定的免责情形,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时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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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造成污染却可免责的条件。 首先是不可抗力。在《环境保护法》里,不可抗力免责有严格限制,仅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加害人必须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比如说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企业即使采取了各种防护措施,依然无法避免污水溢出污染周边土地,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其次是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免责:一是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比如一家工厂的污水排放口被第三人故意破坏,导致污水泄漏污染环境,工厂平时有正常维护管理且事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无法避免污染发生,工厂若能证明是第三人过错,就可能免责。 还有其他免责条件: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可免责;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可免责;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可免责。比如因受害人自行违规进入被污染水域导致自身损害,污染方可能无需担责。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也有相应规定。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人过错:指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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